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的宋朝是非常发达的一个朝代,宋朝经济繁荣,老百姓们安居乐业,一片欣欣向荣的场面,宋朝分为南宋和北宋,北宋是宋朝的巅峰时期,南宋则是衰败时期,最近有很多人在问小编宋朝经济发达的原因是什么?其实,宋朝有很多加强政府收入的措施,比如当时宋朝的商税制度还有就是禁榷制度,这些无疑都是加强政府收入的手段,也就是那么收入高的企业由朝廷直接管理,具体的我们也一起来看看吧!
宋代上承秦汉、下启明清,在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上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重要转型时期。而作为北宋都城的开封,在1000多年前是世界上第一大都市,这与北宋的商品生产、商品市场、市镇经济、货币金融均有划时代的发展密不可分。这一时期的商品经济和商业发展无论是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远远超过以往各个朝代,进入了比较繁荣和成熟的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无疑是商税制度的确立和禁榷制度的强化。
具有历史意义的商税制度
赋税的征收在中国古代源远流长,宋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历程中在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上均有重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商税制度的确立无疑是一个重要内容。宋以前的商税在国家整个税收中所占比例较小,加上重农抑商的思想影响,对商业征税一直没有引起统治者的足够重视。北宋时期,城市工商业兴旺发达,商品货币关系蓬勃发展,商业在整个国家经济中所处的位置不断提高,在相当程度上冲击了原来封闭的经济结构,改变了政府统治的物质基础,迫使国家的商业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这一时期,统治者开始农商并重,大力发展商业。宋代对商品经济的管理特征,是从行政干预逐渐向依靠经济手段和市场调节过渡,国家已经越来越多地利用市场手段来贯彻自己的政府意志、行使政府管理权。统治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断创新理念和形式,加强对商税征收的管理,形成了一系列富有时代特色的商税征收管理制度。
宋代统治者在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征商制度,在各地交通要道、关津渡口及城镇交易市场对民间私商经营贩运的货物征收商税。《宋史·食货志》明确记载:“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这里可以看出,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建立起完备、严密的商税网和专职商税机构,并制定了统一、规范的征商则例和税率。此外,早在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就下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宋太宗淳化五年(公元994年)的一道诏书中,则更是明令:“自今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当算之物,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板榜,置官宇之屋壁,以遵守焉。”这两道诏令把商税征收作为一项制度性的政策固定下来,使商税制度成为宋王朝历代皇帝遵循的明确纲领和祖宗之制。
此外,宋太宗还明确规定了征商之制的内容及对偷税、漏税的惩处办法:“国朝之制,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皆算。有敢藏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与捕者。”到了宋徽宗崇宁五年(公元1106年),朝廷再次下诏:“令户部取索天下税务,自今日以前五年内所收税钱并名件历,差官看详,参酌税物名件、税钱多寡,立为中制,颁下诸路,造为板榜,十年一易,永远遵守外,辄增名额及多收税钱,并以违制论。”
这说明,北宋商税管理体系日臻成熟,商税的征收已经成为一项制度性的政策措施,成为一种系统、完善的制度。商税的征收,是国家对私营商业利润的强行分割。另外,商税的制度化也表明了这一时期国家从法律形式上明确了对民营商业的承认和保护。这和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所实行的以国家行政干预为中心的商业政策是截然不同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在重农抑商的政策指向下,国家利用专制政权严格控制商业的发展,排斥私商经营,垄断商品流通,力图遏制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于是,强大的政治力量和行政手段,成为影响、控制商业和商人的最主要方法。而在宋代商税政策下,国家对商业采取的更多是“经济强制”,国家管控商业的方式从直接变成了间接,通过征收商税,允许私营商业发展,旨在瓜分商业利润。
这种商业政策导向的转变无疑与宋代以来商品经济的欣欣向荣、蓬勃发展息息相关。在一些学者看来,正是由于宋代商品经济远超前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使国家不再把商业看成是危害、腐蚀其统治的因素,而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而言,一味地抑制商业,只注重农业的发展,同允许商业有一定发展,给商人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以获得高额商业利润相比,后者更能适应处于转型时期的宋代社会的发展。而且,此时的商品货币关系与此前相比已具有不可摇撼的地位,民间商人阶层已崛起,成为整个宋代社会中一支重要而又最具活力的社会力量。商品流通、商品交换的范围不断扩大,商品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乡村都从人们日常生活的外围日渐扩展到日常生活的中心。在这种形势下,统治者不可能也无力对每一种商品生产、每一宗商品交易都亲力亲为进行管理,要想从中获得高额利润,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商品经营权给予广大的民间私营者,并以商税的征收作为交换条件。在国家确立的商税制度下,商人的经营贩卖活动比以前自由多了,只要按章缴纳商税,商人就等于取得了合法经营权,可以自由地往来兴贩。
宋代商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否定了此前特别是唐末及五代割据时期混乱、繁杂的地方性征税,打破了各个割据政权在各地所设的重重障碍,大大方便了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从而活跃了市场,吸引了大量的商业资本,也使国家商税不断增加。因此,宋代商税制度的确立,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商品交换具有重要作用。
商税,国家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从宋代经济发展的历程来看,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着越来越大的比重。北宋时商税征收数额从宋初至宋仁宗时期一直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宋太宗至道时全国商税征收数额为400万贯,宋仁宗庆历年间暴增至2200万贯,在当时国家岁入总额中占据了56.4%的比重,达到整个北宋时期商税征收数额的顶峰。
商业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宋人早有认识:“本朝经国之制,县乡版籍分户五等,以两税输谷帛,以丁口供力役,此所谓取于田者也。金、银、铜、铁、锡、茶、盐、香、矾诸货物,则山海坑冶场监出焉,此所谓取于山泽者也。诸管榷征算斥卖百货之利,此所谓取于关市者也。”
宋代以前,商税的课征只能作为政府财政上补充的手段,它在国家的赋税结构中处于次要的、无足轻重的地位。而从观念形态上看,以商业税收的扩大支撑国家经济运行的办法也是与祖制训条不相符合,更为重要的是那时对商业的课税课征,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对商人课以重税来达到国家抑商、困商的目的。
到了北宋时期,这种抑制私营商业的政策则发生了根本转变。国家建立了渐趋完善的商税制度,从而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民营商业的存在及其合法性,而商税也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国家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正常运行和两宋王朝赡军养兵的巨额费用。宋代统治者已充分认识到商业及其所带来的巨额利润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正如当时一些士大夫所言:“以朝廷雄富,犹言采山煮海,一年商利不入,则或阙均需。”宋仁宗在一道诏书中也称:“商贾不通,财用自困。”
当时的统治者确实把商业税收视为国家巨大的财源,因而在现实利益的基础上对商业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利用。例如唐宋以来,商业镇市的崛起和繁荣,不但在工商业的繁荣程度上表现出日益赶上并超过其所在府州县城的趋势,对于国家而言,更重要的则在于镇市的发展所带来的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所以宋代设镇的标准是:“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课者,则为镇。”很显然,国家设镇的中心意图乃是征收商税,以税收为核心成为宋代设镇的主要标志。这些新兴的商业镇市所创造的商业税收也确实在财政上为宋朝政府提供了巨大帮助:“州县官凡有所需索,皆取办于一镇之内。”从宋政府在商税征收中对监税官的选拔、考课的发展变化中也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商税收入的日益重视。
在获取商业利润的驱动下,北宋统治者在商税的征收上也相应作了一些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政策调整。宋代自太祖开始,几乎历朝均颁布过优恤商贾、减免商税的诏令。如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下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下诏:“关市之租其来旧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以部内州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类似的史料在宋代文献中均有记载。北宋年间诸帝的减税之令,王孝通先生在《中国商业史》曾加以总结。
此外,为了保障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北宋政府还对各级官吏侵扰商贩、勒索商贾的种种不法行为规定了惩处办法。如宋太祖、宋太宗时均明令禁止官吏滞留、勒索商人,对于非法扰商者还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例:“留滞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因而乞取财物,赃重者,徒一年。”国家允许商人告发官员的非法行为,“许被告人径诣尚书省越诉,即将漕臣重置典宪”。以法律的形式允许商人到尚书省越级上告不法官员,这在前朝是不可想象的。
正是由于政府明令减免商税并采取种种通商惠工的政策措施,大大放松了对民间私营商业的限制,鼓励了人们经商的积极性,社会各阶层从商人数激增,经商致富的观念在民间非常盛行,人们经商的热情不断高涨,像前代社会由于政府对商业的极端管控而导致的大量商人资本退出流通领域而致窖藏的现象大为减少。《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盖所获利博,岂肯蓄藏于家!”经商人数增多,征税范围扩大,国家税源也随之而增加,因此国家虽有明令减免商税,但税额反而增加了。
禁榷制度进一步强化
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引入社会资本;放开食盐价格。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对盐的专营可追溯至春秋时期,管仲相齐桓公,开中国盐法之始,官收官运官销,将租税置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以增加国家收入。这种中国古代政府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行为称之为禁榷。除了盐之外,茶叶和铁也相继纳入禁榷的范围。两宋时期是禁榷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禁榷制度得到强化,朝着更细密化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当时政府的商业化,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
这一时期,禁榷范围较前代有所扩大。当时最有利可图的一些商品,如食盐、酒、茶叶、药品、香料、矾、醋、铜、铁、锡、铅、粮食、纺织品、煤等,都在禁榷之列。由于对外贸易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也成为禁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宋禁榷中的食盐、酒、铁、茶叶、矾等都是继承于前代。诸项禁物中,以盐、铁、酒的禁榷为最久,汉武帝时期便开始了。到唐代以及五代时期,各项禁物也多集中于传统的盐、酒、茶等,其中五代时对酒的禁榷多侧重于酒曲的生产和销售。这些传统禁榷项目在北宋得到了继承,而香料、醋的禁榷却是北宋的首创。禁榷制度品种之多,大文豪曾巩在《元丰类稿》中这样写道:“自时以来,兵簿既众,他费稍稍益滋,锢利之法始急。于是言矾课则刘熙古,深茶禁则范若水,峻酒榷则程能,变盐令则杨允恭……自此山海之入、征榷之算、古禁之尚疏者皆密焉。”这段文字很恰当地说出了宋代禁榷制度的特点。
此外,政府加强了对禁榷物品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的全面控制。北宋政府不但扩大了禁榷物品的范围,更加强了对禁榷商品的全程管理,以从中攫取厚利。但是这种全程控制并不能对所有禁物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不同货物或同种货物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对解盐和四川官盐井的产盐,从生产、运输到销售全过程由政府进行。再比如对茶的管理,北宋初年到宋仁宗年间,东南八路的禁茶主要形式为:园户生产茶叶,绝大多数为官府收购,然后由官府出卖给商人,政府只是控制了流通领域。从蔡京改茶法直到南宋,主要实行的是茶引法。宋史专家姜锡东在《宋代商人和商业资本》一书中表示:“官府一般不向园户支付本钱收购茶叶,只是通过出卖茶引控制园户茶叶销售,获取专卖利润。”著名历史学家漆侠则认为,政府既不控制生产领域,也不控制流通领域,只是通过更严密的管理来达到保证禁榷收入的目的。
北宋政府对禁榷物品的立法更加严厉。为了保证政府的禁榷收入,减少因民间私贩造成的收入流失,当时的政府制定了严刑峻法,与私贩者问罪。唐代对私贩茶也有规定,据《新唐书》记载:“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伐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宋代茶法虽然屡有更易,但法律对民间私贩的惩处则较前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仗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
宋神宗熙宁年间,在蜀地严禁私茶交易,稍有违犯则处以刑罚。漆侠认为:“禁榷制度发展到宋代,越来越严,到蔡京集团当权达到了极点,茶、盐、酒等征榷制更加严密和完备。”
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宋代的禁榷制度并非铁板一块。北宋时期,自由商业一直是存在的,政府对禁榷之内的物品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开放,如食品、服装等民间日常生活用品,一般由民间资本自由经营,国家则予以宏观管理;粮食、纺织品、药品等,由民间资本和国家共同经营;即使是榷货中最重要的食盐、茶、酒曲,甚至是绝对由国家控制的海外贸易,也都予以不同程度的开放。《宋史》中记载:“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经济学家周伯棣在《中国财政史》一书中写道:“天下之茶,多由政府垄断(行公卖法),惟于川、陕、广南,听其自由卖买,这便是自由贸易制。”
利弊并存的禁榷制度
禁榷制度是一个历史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对北宋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宋朝加强禁榷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宋史专家汪圣铎认为:“宋朝禁榷收入在财政中居于与两税并驾齐驱的地位。”
某种程度上,禁榷制度为当时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定的规范。这些禁榷的商品大多是不便由私人经营的大宗货物,如对外贸易,由于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海路凶险,风险过大,私人很难经营;或者是与国计民生及国家财政有着重大关系的物资,如食盐、酒、茶、粮食、铜、铁等,如前所述,这类物资若交由私人资本经营,则很难形成规模,而且对国家安全也将构成威胁。
宋朝与少数民族的边界贸易,也加快了民族之间的融合,有助于宋朝和西夏等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榷茶是宋代禁榷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茶马贸易则是榷茶的重要内容。宋代与西夏等少数民族政权通过茶马互市贸易促进了双方经济的繁荣。首先,扩大了茶和马的市场,推动了畜牧业和茶业的发展;其次,带动了其他商品的交换,高寒草原地区的牛、羊、兽皮、药材和其他农副土特产大量流入汉族地区,而汉族地区的绢、布、陶瓷、食盐及其他手工业品和农副土特产也大量进入少数民族地区,不仅促进了当地手工业等产业的发展,同时频繁的经贸活动,也促进了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交流,对推动边疆地区的开发和社会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代茶马贸易在政治上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统一。吐蕃驱马来买茶,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千人,既有官员,也有百姓,与汉族各阶层人士进行广泛的联系和接触,这就有利于促进双方的沟通,增进理解与友谊。西部地区的吐蕃就是通过茶马贸易而愿意接受宋王朝统治的,边疆地区也比较安宁。西夏与宋对峙时,茶无来源,引起了西夏人民的不满,迫使西夏与宋议和,购进茶叶。在宋孝宗时,四川黎州青塘羌族就曾因为宋朝一度中断茶马贸易而聚众扰边,要求恢复互市。因此,茶马贸易对增强民族团结和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对宋王朝的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虽然禁榷制度为宋代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禁榷制度最大的害处就在于它严重阻碍了中国封建自由商品经济的发展。宋史专家姜锡东认为:“禁榷制度排斥、限制私人经营,垄断产销经营之利,凭借政权力量对商品流通(有时包括生产)进行垄断,通过垄断价格,攫取高额垄断利润。这种制度对民间商业资本的阻碍作用是非常大的。”北宋时期,一些地区的部分行业里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先进生产方式,然而,由于政府垄断,民间商业资本始终无法同商业生产直接联系起来,这样,民间商业资本就无法自由地转化为产业资本以扩大商业再生产,所以宋代的资本主义萌芽始终无法发展壮大。另外,宋代通过禁榷制度与民争利,严重压缩了中小商人的利润空间。由于利薄甚至无利可图,无法刺激商业生产者扩大商业生产,严重降低了民间商业资本投资商业的热情。
禁榷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许多人为原因导致了种种偏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当时的政府固然是为了维持中央财政的需要强化禁榷制度,然而若由财政需要走向极端,就会成为不择手段的搜刮。例如,北宋时期为了保证禁榷收入,对官员实行立额之例,以定额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官员赏罚的标准。地方官员出于自身仕途的考虑,往往将定额强行摊派给百姓。而官造产品常常质量差,百姓不想买也得买,受其残害至深。蔡京为了增加茶盐之利而屡变茶盐之法,导致许多商人破产。榷利太大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王小波起义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北宋政府对四川地区实行榷茶,王小波、李顺都因贩茶失职。
由于政府的榷法过于严厉,北宋的私贩盐商屡禁不绝,这些武装起来的私盐贩子经常成群结伙活动,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威胁。在河北、山东地区,由于政府的过分压榨,流民问题也很严重,许多人甘愿冒着被政府捉拿的危险成为盗寇。这些都给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由此,许多士大夫认为政府应该减轻禁榷的程度,不与民争利。欧阳修、苏轼明确反对过度剥削商人。
总之,禁榷制度在宋代发展得更为复杂,也较先前更为严厉。虽然在某些方面,它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榷利过大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而且比起它所带来的积极影响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