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是会犯错误的,只不过有的人错误很小,有的人犯的错却很大,大到了使他成为死囚的地步,不可挽回。我们也经常能够在一些影视剧中看到执行死刑的情节,但是好像历朝历代都没什么区别变化,实际上,死囚的待遇每朝每代都是不太一样的,尤其是在宋朝。宋朝可以说是对待死囚最好的朝代,那么宋朝又是怎么做的呢?
在现代,对死囚犯讲人道主义已经基本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如在冰岛这个国家,是没有死刑犯的,且他们的最高判期是22年。死刑犯除了没有自由以外,在监狱里基本享受着五星级的待遇。这就让我们很不理解,实在是做的有点过了,这不是变相地鼓励人们犯罪吗?
在宋代,死囚犯自然是享受不了这样的权利,但即便是被砍头,也是充满人道主义关怀的。我们可以把这种做法称为“临终关怀”,那么宋人是怎么做的呢?
“红杏枝头春意闹”,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诗。因为这首诗,他的作者宋祁还得了一个“红杏尚书”的雅称。不过我们今天说的并不是他,而是他的父亲宋玘。他的父亲宋玘是个大法官,他每次执行死刑的时候,都会拿着最终判决书大声向囚犯宣读:“尔罪应死,尽诏家人,使之相见。”说完以后还为死囚犯安排了“最后的晚餐”,让他吃饱了好上路,莫要做个饿死鬼。那么死囚犯听了以后什么感受呢?史书记载,“囚皆叩颡感泣”,把这些死囚犯感动的一把鼻涕一把泪。
那么这么做就完了吗?等到处死犯人以后,宋玘又请来一些僧人为他们超度亡灵。因此,常州的死囚犯都非常感激宋玘,对他说:“若勿化有知,当为宋府君作狗马偿厚德。”这些死囚犯是发自内心的感激他。我们知道,在我国古代,死囚犯一般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别说死囚犯了,就是你犯了一点罪,也就不会把你当人看了,这种所谓的逻辑就是“犯人不是人”。如果了解这个情况,你就会明白宋玘是多么的开明、厚道。
那么,我们在这里单单举宋玘的例子,除了证明他有很高的道德以外,似乎没有证据证明宋代也普遍实行这样的“临终关怀”。带着这个疑问,我们翻阅宋朝的典籍,一探究竟。
在宋代的《元丰令》、《天圣令》里,还真有这样的规定。这套制度包括七个层面:
一、处决囚犯之前,“仍先给酒食”,这个似乎没说么说的,历朝历代的都这样做;
二、“听亲戚辞诀”,就是犯人能和家属临终前见上一边,互诉衷肠;
三、“示以犯状”,公开审判,让犯人充分享有知情权,不做个胡涂鬼、屈死鬼;
四、“不得掩塞其口”,允许犯人有表达权,如果觉得不服宣判,可以当即申诉;
五、如果死囚“翻异,或其家属称冤”,必须终止死刑的执行,须要快马加鞭提交到上级部门请求裁决;
六、囚犯执行死刑一般选在黄昏时刻,并允许家属第二天前来领取尸体,官府不得阻挠;
七、“诸死囚,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这就是说没有家属来认领尸体的囚犯由官府负责安葬。
从这些规章制度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宋人对于判决死刑犯的审慎。因为,人命大于天,一旦判错,性命就无法挽回了。那么,这种制度是宋朝独创的吗?当然不是,这种优良传统一直都有,只不过到了宋代才真正将其发扬光大。如《唐令·狱官令》规定:“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末后行刑。”另外也有官府为无人收尸的死囚犯进行掩埋的做法。只不过到了五代时,“白骨露於野,千里无鸡鸣”,视人命如草芥,也就自然不会有这种“临终关怀”了。
经历了“五姓十三君”的乱世局面后,宋人意识到人命的可贵姓。所以在当时的社会上流传这样一句话,“宁做太平犬,不为乱离人”。老百姓普遍不愿意打仗,朝廷也自然珍视生命,除了不轻易打仗以外,就是在刑事判决时尽量没有冤案。此外“不得掩塞其口”尤其值得称道,在武则天时代,处决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而宋人这么做,无疑是拨乱反正,让犯人享有“临刑称冤”的权利。
这种“临刑称冤”也不是凭空而来。早在宋代之前,古人就有“恤刑慎杀”的司法理念。
我们的祖先极为重视人命,认为“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正因为人命关天,才不能乱杀一人,正如《尚书》里所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已经和我们今天的司法理念很接近了,如在我国刑法里有所谓的“疑罪从无”原则。
《周易》讲“天地之大德曰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上天有好生之德。古人正是受了这个思想的影响,所以即便是证据确凿,对犯人处以死刑,也认为这毕竟夺去的是一条人命。对于死刑犯的处决,古人表现出很大的敬畏之心,一般只允许“秋后问斩”。因为四时各有自己的规律,春夏是生长的季节,秋季是肃杀的季节。
那么,虽然是在制度上规定了“临终关怀”,究竟有没有执行呢?根据文献记载,宋朝时,还真有官员没有履行这一制度。有些州县“以纸钱厚蒙其首”,甚至还有一群官员围绕着囚犯“传呼鼓噪”,致使其不仅无法喊冤,同时也耽误了和家人的临终道别。朝廷了解了此类情况以后,便派官员前去着手调查。
殿中侍御史林旦就接手了这一任务,他在临行前告诉皇帝“臣之此行,不过办决一时囚系而已”。也就是认为此举是治标不治本的,不会有任何显著的成效。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套制度虽然很好,但有些官员对之置若罔闻,并没有很好的执行。可是话又说回来,不怕问题不存在,就怕问题不解决。正是有见于此,林旦向朝廷提出建议,“若尚敢违敕,令统辖官司觉按劾,并许被苦之家申诉,立为受理。不奉法者,并以违制论。”最后,哲宗皇帝对林旦大加赞赏,同意了他的建议。认为只要严格执行这个制度,积累很多年的弊端自可迎刃而解。
我们今天来看宋代的这套“临终关怀”,依然觉得极为人道,充满温情。尤其是宋玘处决囚犯以后,还要请僧人为他们超度亡灵。犯人虽然犯了罪,但他只不过是犯了罪的人而已,依然还是人,绝对不能把他们不当人看。一个罪犯犯了罪,他受到的惩罚其实是双重的,除了法律的惩罚以外,他还有良知的拷问。而相比于前者,后者的惩罚更为严重,因为后者是诛心之痛,这也正是《罪与罚》想要说明的。
“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我们再读这一句话,就会更理解宋人的“临终关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