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自商鞅变法开始产生了分家,那么古人是如何分家的呢?家产如何分配呢?
古人分家时,原则上是每个儿子平分家产,但实际上呢?同是儿子,父母也难免有所偏爱,再者,家里的所有财产也并不是能够准确的估量价值,分的时候稍有不平衡的情况是存在的。
(一)父母健在,由父母做主,平分现有财产
"诸子均分家产",每个儿子得到的财产是一模一样的,十分公正,据说这种分家方法最早出现在西汉一个叫陆贾的人家里。
史书记载,陆贾是刘邦的属下,提前退休后想到自己的几个儿子,于是拿出曾经南越王送给他的礼物,拿出一半平均分给五个儿子。
并告诉他们,你们以后可以自立门户了,我也不管你们,我现在还不需要你们养老,但是当我来你们谁家里,你们一定要尽心的照顾好我,好吃好喝的供着,如果我以后在谁家里离世了,那么我剩下的财产就是谁的。
不偏不倚,均分家财,还顺便将自己的身后事安排了,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兄弟矛盾,与此类似的还有唐代历任三朝的宰相姚崇。
姚崇是一个非常有远见的人,历任三朝宰相,为了不让自己的儿子们步上反目成仇的后尘,决定效仿前人给孩子们分家。
将家里的田产均分给三个儿子,写明了遗嘱,为了避免误会造成矛盾,将自己的考量一五一十给儿子们掰扯清楚,甚至连自己离世后的丧葬也一并决定好了,不允许大肆操办,一切低调从简。不仅如此,还给了侄子一笔钱财。姚氏家族在姚崇去世后仍然兴盛了将近百年的时间。
(二)父母去世后,由宗亲长辈作证,分割家产
东汉会稽有名叫许武的村人,家里有两个弟弟,分别叫许宴、许普,父母去世后,许武提出要分家单过,两个弟弟都同意了。
于是他将所有财产分成三部分,每人一份,但实际上他自己的那份价值远大于两个弟弟的那份,加上他颇有远见,经营的好,转头就将现有财产翻了几倍。
这时候邻居就非常看不惯他了,同样是家里的儿子,分家产的时候凭什么大哥分的多?邻居们一边不耻大哥许武的做法,一边赞颂两个弟弟不和哥哥一般见识,是个心胸宽广的,这名声渐渐的传了出去,两个弟弟便被当时的太守举孝廉。
也就在这个时候,许武邀请宗族长辈上门,哭着说道,大家都误会我了啊,我当时那么做都是为了我两个还没有功名的弟弟,分家不均匀正是想让他两人有个好前程,现在我如愿以偿,即使我名声不好了也没有关系,一切都是值得的。
随后又将现有的家产全部赠送给了两个弟弟。邻居一听觉得很有道理,称赞他是个好哥哥,太守见他如此为弟弟考量,大手一挥将他举为孝廉。
明朝吴江人曹大武家里有9个兄弟,他自己被过继给伯父做儿子,这位叔伯家里有田产九百多亩,这些本应该由他全部继承,但曹大武心善,想到生活贫困的兄弟,最终决定让爷爷做主,除了他答应记在名下的三百亩地,其他的全部交给兄弟们。
这些做法在历史上被称之为"义让",被当时的人们称颂,也因此在史书上记载留名,想来大部分情况还是分家产中分割不均产生争吵,所以分家的时候往往会邀请宗族长辈,为的就是和平分家,尽量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争端。
(三)女儿没有权利继承家里的财产
在古代,只有儿子有继承家业的权利,女儿是没有权利继承家业的。女儿出嫁前待在娘家,出嫁到婆家会带上娘家给的陪嫁,这是唯一一次娘家正大光明给女儿家产,给的多少都是娘家人的心意。
有些家里有底气,又舍不得女儿在婆家被欺负的,免不了嫁妆给的丰厚一点,但即使给的再多也不会将家底掏空,这些都是嫁妆,不是分家。
司马相如和卓文君两人私奔,卓王孙心生恼怒,一气之下一点嫁妆也不给卓文君,后来还是见女儿过的实在辛苦,到底狠不下心,这才将应给的嫁妆给了。
《水东日记》记载,公元1260年,一个中产阶层家族的嫁女陪嫁标准,"奁租一百亩,奁具一十万贯,十七界。"
(四)丈夫去世,妻子可继承小部分家产
丈夫去世后,妻子是没有资格继承家里的财产的,《实政录》中这样记载:
如果家里的大家长去世了,留下妻子和儿子,那么丈夫的全部家产由儿子继承,在儿子还没有长成之前,家产交由妻子打理。
如果没有留下亲子,但在丈夫生前由养子的,只能继承所有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财产必须分给丈夫的子侄。
如果亲子养子都没有,但是还有女儿的话,也只能继承所有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交给和丈夫血缘亲近的叔伯子侄。
既没有儿子也没有女儿的,为了保证丈夫去世后妻子的日常生活,可以继承两百亩田产,田产是租是卖都由她做主,别人无权插手,但如果这位妻子决定要改嫁他人,那么这两百亩田产是不能带走的,必须归还给宗族。
所以,唯有亲子在,丈夫的全部财产才能留下,不然必定要拿出一部分交由叔伯子侄,至于女儿,在财产继承上地位如同养子。可以看出古人重视亲戚血缘关系,宗族的力量强大,地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