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又称“倒休”,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调整作息时间,因无工作安排而某个工作日责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要员工来还班、或因有工作安排临时需节假日上班,等日后用工作日为其补休,以拉平工作日时间。
基本概念
调休是指因无工作安排而某个工作日责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却要员工来还班或因有工作安排临时需节假日上班,而等日后用工作日为其补休,以拉平工作日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条规定(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调休”一词,包括《现代汉语词典》在内的许多词典都未收录,但收录该词的词典的注音都是一致的。李行健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2004年版)的注音为“diàoxiū”,并解释为:“原定休假的时间不休息而调换到另外的时间再休息。”
李葆嘉、唐志超主编的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2004年修订版)的注音也为“diàoxiū”,并注释为:“职工将工作时间临时调换成休息时间。”另外,使用拼音输入法在电脑中输入“tiáoxiū”显示不出任何词条,输入“diàoxiū”,“调休”则是显示出的唯一词条。
如果公司先让员工“欠班”,那么到周末则是“还班”或节假日上班后补休,则公司仍然支付员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故而一些公司常常采取调休的办法。
相关法规
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称为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称为加点。加点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加点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在实行加班加点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用人单位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按协商意见办。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正常实行加班加点制度。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与加班时间相等。实在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不须安排补休,而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