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古代封建社会的皇帝往往是富有四海的,毕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臣民都服务于其一人,那么皇帝如果需要用钱还不是简简单单一句话就可以从国库中支取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我国古代从秦汉时期开始,就形成了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分开的传统,并且两套财政系统都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和开支项,很难互相支取。两套财政系统分开的做法在清朝是最为典型的,如果皇帝需要钱财用于赏赐、宫廷、庆典等私人活动则由皇帝自己的私人财政承担。
那么,清朝皇帝私人财政中的财富都从何而来呢?兹以乾隆皇帝为例,谈一下其“零花钱”从何而来。
乾隆皇帝二十五岁登基,因为康熙、雍正两朝给乾隆朝的统治打下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所以乾隆统治时期清朝国力强盛,而皇帝本人自幼又备受其父雍正和其祖康熙的宠爱,故养成了物必求精细、贵重的品味。因此乾隆不仅不是一个节俭的皇帝,反而很是讲排场、喜精细奢侈之物,手笔极大。
如乾隆十六年(公元1751年)皇太后过生日,因为皇太后喜欢听戏,所以乾隆一方面为了表孝心,另一方面为了营造出热闹喜庆的氛围,直接下令在京城“自西华门至西直门外之高梁桥,十余里中,各有分地,张设灯彩,结撰楼阁”,使得当时的京城,每“数十步就有一戏台”,且“南腔北调,备四方之乐”,让“游者如入蓬莱仙岛”,其花销手笔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让乾隆能够大办庆典、赏赐甚至修圆明园和多次下江南的“个人零花钱”主要有以下三种来源:
1、王公大臣的进贡
官员贵族向帝王进贡物品古已有之,并没有什么稀奇。但是这种进贡传统在乾隆朝不仅是制度化了的,而且涉及到的财物及人员远非前代任何朝代和帝王可比。如乾隆时规定有向皇帝进贡资格的人除宗室王公大臣、朝廷大员外,地方的督抚也有此资格,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没有进贡资格的官员甚至商人也可以通过有资格的人进行转贡和代贡,这样一来向皇帝进贡的人自然就越来越多。
乾隆前,官员向皇帝进贡一般只在元旦、冬至、皇帝生日三节进行,但乾隆时则名目众多起来。就时间说,有中秋,端午,上元。就事项来说,皇帝巡游,地方官员有迎銮贡;官员进京,有毕见贡;皇帝到木兰打猎,有木兰贡;官员晋升,还要有谢恩贡。乾隆时诸如此类的进贡名目实在太多,难以一一罗列。
既然这么多人进贡,进贡的节点和名头又如此之多,乾隆收到的贡品都有多丰富呢?
通过几个例子可以看出。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皇帝出巡到了山东。除山东的地方官员外,外省的总督、巡抚等地方大员甚至蒙古诸王公也纷纷云集在山东给皇帝进贡,涉及到的人物有河南巡抚、蒙古阿尔善亲王、湖北巡抚、河东河道总督、广东总督、广东巡抚等人。阿尔善亲王贡“金锭六十”,重近六百两;河东河道总督贡“曹扇一百,鼻烟壶一百”,广东总督进:“象牙朝珠五十盘,象牙扳指五十个”。
又有乾隆三十六年的时候,单是两广总督李侍尧一人的贡品就有“金万年如意一柄;金无量寿佛一尊;珊瑚朝珠一盘;白玉如意一件;白玉寿星一件;汉玉佛手一件”和其余各式金银器及玉器与贵重衣料数百件。
2、内务府多项收入
内务府是清朝负责皇帝宫廷事务的一个庞大部门,掌管着皇帝的各项收入。
内务府的收入首先是各地皇庄提供的,皇庄即清帝的私人土地,由内务府负责管理。清朝皇帝在北京、承德、盛京等地有近百万亩的皇庄土地,皇庄每年除提供大量地租银外,还供给宫廷大量粮食、果蔬、肉类等生活必需品。
其次是内务府为了多给皇帝增加一些收入,也利用其官方背景进行商业活动。如乾隆时,内务府曾派人跑到清朝和俄国交界处的恰克图去购买俄国生产的皮货运到京城售卖,还曾对贩卖铜铁、盐业进行投资,即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借贷给铜贩和盐商,以达到“钱生钱”的效果。
最后,内务府在皇帝的授意下取得了部分商品的专卖权,长期把控这些商品的价格,使其维持较高的商业利润,最为典型的就是人参的买卖。人参的价值比较高,又产自清朝的龙兴之地东北地区,所以从努尔哈赤时就对采参活动进行严格管控,清朝进关后则由皇室进行了垄断。
乾隆初期由于雍正时宫中储备人参过多,所以供给多价格反而不高。在这种情况下,乾隆皇帝和内务府向在京的王公大臣们售卖人参,规定:“王等准买十斤,大臣等准买三斤”。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人参的销售,乾隆和内务府还把人参的销售权授予了位于江南的盐政、织造、海关等机构,以求扩大销路。
经过乾隆皇帝和内务府的不懈努力,在乾隆朝,单是内务府售卖人参就给皇帝带来了总共近一千三百万两的白银,数目不可谓不大。
3、议罪银制度
古代对于犯了些小错的官员或贵族往往通过“罚俸”即扣几个月工资以示惩戒。但乾隆时,这种“罚俸”的惩罚措施则演化成了议罪银制度。即原本“罚俸”具体罚多少钱,是由吏部决定,罚的钱也最终入的是掌管国家财政的户部,皇帝并不能从中获取什么好处。
而议罪银则并不是这样,因为议罪银本来是考虑到“罚俸”惩戒度太低,为了提高惩戒力度让犯错官员长记性,在已“罚俸”的基础上法外再罚。既然是法外再罚,那么议罪银就不入国家财政而直接进入皇帝的腰包了。
议罪银制度初看好像也没什么,无非是犯错官员多被罚点钱。但是实际上这里面有着很深的门道。该制度实行没多久,就有聪明的官员发现了其中的“妙处”。原来有的官员为了讨好皇帝,故意给皇帝上折子,说自己犯了某某罪,当然都是些诸如办案较慢、写了错字这种小错误,然后再故意表示自己进行深刻反省后要缴纳巨额的议罪银以求皇帝宽恕。
议罪银重在“议罪”二字,那么官员们虽是小错误,但毕竟还是有错,皇帝收议罪银也就没什么心理负担了,所以这就使议罪银变相的成为了一种给皇帝的“贿赂”。
如河南巡抚何裕城给乾隆上折子说自己上次不小心把给皇帝的折子上弄了香灰,认为对皇帝“不敬”,实在是大错,故自请罚银三万两,以求皇帝宽恕。又如两广总督巴延三以“境内有民人自缢身亡”为由一次就缴纳了议罪银八万两。由此可见议罪银制度给乾隆皇帝提供的收入数额之多。
综上所述,因为清朝沿袭了我国自秦汉便有的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分开的传统。所以乾隆皇帝并不像很多人想的那样如果需要用钱就直接从国库中支取,而是通过自己的私人财政进行开支。
乾隆皇帝自己的收入来源既有王公大臣们的进贡,也包括掌管皇室财政的内务府的多种经营,议罪银制度的存在也给乾隆提供了大笔收入。